手机版学校入驻客服中心网站导航

欢迎来到西宁仁和会计培训学校!

咨询热线

往来账户内容不同 纳税调整有差别

来源:西宁仁和会计培训学校    时间:2017/6/11 16:14:54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如果发现往来账户内容不一样,纳税调整也各不相同!西宁仁和会计培训学校小编整理一个案例!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案例:甲公司从事自来水生产与销售。2015年12月,销售自来水700万吨。按省级物价主管部门相关文件规定,以销售每吨自来水0.04元为标准,在成本费用中列支水利工程水费28万元;依据文件规定,以省级物价部门制定的销售每吨自来水1.1元为标准,向用户代收污水处理费770万元。账务处理如下:(单位:万元,下同)

  借:制造费用

  28

  贷:其他应付款

  28

  借:银行存款

  770

  贷:其他应付款

  770

  2016年1月,甲公司已将上述款项全额上缴市政府水利、财政部门,并取得合法票据。

  审计小组在对甲公司2015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对两个明细账户金额是否纳税调整,产生意见分歧。

  种意见,不存在纳税调整问题。其理由是,甲公司按规定计提和代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已于2015年度汇算清缴期间上缴政府部门,票据合法,不产生纳税调整事实。

  第二种意见,应纳税调整。依据是,甲公司2015年12月在成本中列支和代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在2015年度未实际上缴,属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纳税调增;在实际上缴时,应在2016年度汇算清缴期间纳税调减。

  上述两种意见哪种正确?审计组长认为,这两种意见都不完全正确,他认为应从往来账户核算内容和支付时间两方面判断是否纳税调整,并提出如下税务处理意见。

  1.关于水利工程水费。《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51号)第二条规定,企业按照规定缴纳的、由或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由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甲公司在2015年12月,依据权责发生制原则,按规定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的水利工程水费,于2016年1月实际上缴,符合文件规定,因而在2015年汇算清缴时,不存在纳税调整问题。

  2.关于污水处理费。依据财税〔2008〕151号文件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对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收取并上缴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于上缴财政的当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未上缴财政的部分,不得从收入总额中减除。甲公司在具体会计处理时,将其代收污水处理费记入“其他应付款”科目,会计处理恰当。但在税务处理上,应遵循收付实现制做税前扣除。2015年12月代收的污水处理费,在2016年1月实际上缴,不符合财税〔2008〕151文件规定,应在2015年度纳税调增。2016年实际支付时,在当年度做纳税调减。

      看了小编的分享,您应该已经对往来账户内容不同 纳税调整有差别有了更深刻的认识了吧,了解更多纳税信息请关注西宁会计培训学校http://4403.peixun360.com/ 0元试听预约:400-6305-360 在线QQ:1029959485

联系方式

选择专业时,如果犹豫不定,不知道选择哪个比较好,敬请致电,专业的咨询老师会为你解答。

  • 报名热线:400-6136-679
  • 咨询老师:余老师
  • 点击咨询:

电脑版|手机版

版权所有: 郑州天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