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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西宁仁和会计培训学校 时间:2017/7/7 16:33:37
汇算清缴期间,经常有纳税人因对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相关政策理解不够清楚而陷入误区。今天西宁仁和会计小编为大家分享常见误区及其解读,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误区1:
企业所得税的五年弥补期含亏损年度
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长不得超过五年。
误区解读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结转年限长不得超过五年的所得弥补,即五年弥补期是以亏损年度后年度算起,连续五年内不论是盈利或亏损,都作为实际弥补年限计算。如:某企业2008年应纳税所得额-200万元(即亏损),弥补期从2009年算起,算5年,截止到2013年,2014年不算,不论2009~2013年各年度是盈利或是亏损。
误区2:
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可弥补亏损
政策依据
《税务总局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0号)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弥补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误区解读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
误区3:
清算期间不可弥补亏损
政策依据
《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第三条规定: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包括以下内容:
(一)全部资产均应按可变值或交易价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二)确认债权清理、债务清偿的所得或损失;
(三)改变持续经营核算原则,对预提或待摊性质的费用进行处理;
(四)依法弥补亏损,确定清算所得;
(五)计算并缴纳清算所得税;
(六)确定可向股东分配的剩余财产、应付股息等。
第四条规定: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误区解读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企业清算的。
另一些地方文件也对此作了专门的规定,比如《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的实施意见》(苏州地税发[2009]26号),由核定征收方式改为查账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其核定征收年度的亏损和应摊未摊、应提未提的费用,不得在查账征收年度结转弥补或税前扣除。更多资讯信息尽在西宁会计培训机构:http://4403.peixun360.com/ 0元试听预约:400-6305-360 在线QQ:10299594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