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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新变化 防控退税新风险

来源:西宁仁和会计培训学校    时间:2020/10/13 17:38:39

  法规新变化 防控退税新风险

  变化一:分类评定标准体现了放管结合

  新办法仍将出口企业分为4个管理类别,划出一类、三类、四类评定标准,余下的便是二类。通俗理解,一类企业是可以放心的企业,二类企业是正常企业,三类企业是不够放心的企业,四类企业是要重点监管的企业。这在各类企业具体评定标准上有较明显的体现。

  一类企业侧重于放。新办法将一类企业区分为生产企业、外贸企业、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分别设定评定标准(原办法未作区分)。同时,新办法降低一类企业准入门槛。比如,原办法要求一类企业“上一年度年末净资产大于当年已办理的出口退(免)税总额”,而新办法则规定:生产企业指出口退税额,不含免抵税额;外贸企业只要求年末净资产大于已办理出口退税额的60%;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只要求大于30%。再如,原办法要求一类企业“达到省税务局规定的其他风险可控的条件”,而新办法删除了这一条,仅要求“出口企业内部建立较为完善的出口退(免)税风险控制体系”。

  三类企业放管并重。原办法将“尚未申报过出口退(免)税”的评定为三类企业,新办法则取消了这一规定——放;原办法规定上年度累计6个月以上未申报出口退(免)税的评定为三类企业,新办法则规定“从事对外援助、对外承包、境外投资业务的,以及出口季节性商品或出口生产周期较长的大型设备的出口企业除外”——放;原办法规定“发生过违反出口退(免)税有关规定的情形,但尚未达到税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标准的”评为三类企业,新办法则表述为“税务机关行政处罚标准”,意味着轻微违规可以不评三类而留在二类——放;原办法对年度管理类别评定后新增的出口企业和“尚未评价纳税信用级别”的企业如何评定类别都未作规定,新办法则规定评为三类——管。

  四类企业侧重于管。新办法增加了两条评定为四类企业的标准——四类出口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新成立的出口企业;列入联合惩戒对象的失信企业。此外,原办法规定“存在省税务局规定的其他严重失信情形”评为四类企业,新办法则表述为“严重失信或风险情形”,体现出国税机关对风险防控的高度警觉。

  变化二:申请评定一类企业需报送材料

  按原办法,不管评定哪类企业,企业都不必填报任何评定资料。而新办法规定:申请评定为一类企业,应于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结果确定的当月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出口退(免)税企业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建设情况报告》。

  同时,一类生产企业还需填报《生产型出口企业生产能力情况报告》。《生产能力报告》也是固定格式,报告内容分为5个方面:经营生产场所情况、生产设备情况、产能情况、员工情况、资金流情况,须附送相关证明材料。实际上就是要求企业自己证明符合“生产能力与上一年度申报出口退(免)税规模相匹配”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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