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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撤销权是否影响欠税清缴

来源:西宁仁和会计培训学校    时间:2020/10/28 13:26:52

  破产撤销权是否影响欠税清缴?

  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那么,假如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个月内,税务机关对于纳税人的欠税予以强制执行,事后是否有可能被法院撤销?如果被撤销,就意味着税务机关先前的扣款行为无效,“扣了也白扣”。

  一是对“个别清偿”的理解。

  如果债务人和个别债权人恶意串通,通过提前清偿满足部分债权,则客观上有损其他债权人的利益,违反了破产法公平清偿的理念。因此,破产撤销权的立法目的是防范这种“主动清偿”。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法释〔2013〕22号)第十五条规定,债务人经诉讼、仲裁、执行程序对债权人进行的个别清偿,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务人与债权人恶意串通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根据前述规定,经由诉讼、仲裁、执行程序等进行的个别清偿,原则上具有公信力,这种“被动清偿”一般不得撤销。但也有例外。比如,通过虚假诉讼的形式,把主动清偿“包装”成被动清偿,这种情况下可以行使破产撤销权。

  那么,这里的“执行程序”,是否包括税务机关对欠税的依法强制执行?笔者认为应当包括。从法释〔2013〕22号第十五条的表述来看,执行和诉讼是并列关系,否则没有必要单独列举。因此,在广义上理解,即执行程序包括行政机关作出的强制执行。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于欠税的强制执行,不得由法定的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行使。也就是说,只能由税务机关行使,不得申请法院代劳。因此,笔者认为,税务机关对于欠税的强制执行,属于法释〔2013〕22号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不应受破产撤销权影响。

  二是对“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理解。

  除了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之外,法释〔2013〕22号第十六条也强调,对于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其他个别清偿,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笔者认为,对于欠税的强制执行,也属于“使债务人财产受益”。

  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纳税人欠税会产生诸多不利后果。比如:欠税的滞纳金远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息;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如果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况定期予以公告,对其信誉有负面影响,不利于其生产经营;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及时清偿税款,可以避免高额滞纳金,可以避免行政处罚,有助于维持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因此可视为“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行为。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破产撤销权不可对抗破产受理前税务机关对于欠税的强制执行。在实务中,有些地方人民法院和税务机关也达成了共识。比如,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程序和执行程序中有关税费问题的会议纪要》(温中法〔2015〕3号)条中规定,在债务人没有进入破产程序之前,债务人所欠税款应由税务机关自行依法征收。纵观纪要全文,对于破产程序前税务机关的自行征收行为,进入破产程序后,法院不会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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